根据《吉林建筑大学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展2023年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省政府的高位推动下,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财政资源资产统筹,扎实推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全面摸清资产使用现状,为有效盘活利用夯实基础。
二、清查内容
(一)清查范围。
1.学校各处级单位清查范围:本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资产(在账资产和在校实物);
2.归口管理单位清查范围
(1) 固定资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被服装具、软件、无形资产等)(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2) 流动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计划财务处);
(3) 长期对外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单位: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4) 车辆(归口管理单位:党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5) 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通过外购、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归口管理单位:科学研究处、基建处);
(6) 占有使用土地、在建工程(归口管理单位:基建处);
(7) 房屋及构筑物(归口管理单位:后勤管理处);
(8) 图书、期刊资料及相关信息资源(归口管理单位:图书馆);
(9) 赠品、标本模型、文物、影像和陈列品(归口管理单位:档案馆)。
(二)清查重点。
1.账实相符。核查本部门占有、使用固定资产是否与资产管理平台账目一致,对于盘盈、盘亏资产需核实原因,按规定处理。
2.账物相符。核查资产账目与在账资产是否一致。无标签的资产应予补贴;核对设备使用人、存放地、使用方向、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存放地不在学校,补充情况说明),不一致的及时调整。
三、清查实施阶段
本次清查工作从2023年10月18日开始,至12月1日结束,分为自查自评、审查复核、复查复评、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评(11月10日前)。学校各处级单位按照工作任务(清查程序)开展自查,在资产管理平台提交清查结果并完成清查初审,使用人签字确认的《清查明细表》由部门留存备案;纸质版材料《国有资产清查结果报告》(附件1)、《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国有资产清查情况报告》(归口管理单位)(附件3),由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审查复核(11月17日前)。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准确和合规,并形成复核报告。
(三)复查复评(11月24日前)。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复核情况进行汇总,于2023年11月17日公布需整改的部门及其任务,进行复查复评,重新提交材料。
(四)汇总上报(12月1日前)。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述三个阶段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并形成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总结报告,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各处级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清查结果,是学校资产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学校各处级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负起清查责任,精心组织推进资产清查工作,如实反映本部门的资产情况,并对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负责。归口管理单位需明确所管资产的数量、金额、权属情况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三)按时报送材料。学校各处级单位提交《国有资产清查结果报告》(附件1)和《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归口管理单位需同时提交《国有资产清查情况报告》(归口管理单位)(附件3),所有纸质版材料由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至行政楼A301 资产管理科。
附件:
1.国有资产清查结果报告
2.国有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
3.国有资产清查情况报告(归口管理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10月18日